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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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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职[2004]7 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 16 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全省申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注册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范围及程序进行。各省辖市符合考试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市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复审合格后,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初审、汇总,经省人事厅职称处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考生不得异地跨单位报名考试。凡未经相应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一)认定程序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省辖市建设行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人的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汇总后,填写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二)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见附件三),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建设厅。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专业的业绩,由省建设厅征求相关专业行政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经省人事厅复审后,上报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1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及有关专业部门联合集中受理,各省辖市建设行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于 2004年4月15—16日将申报资料上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 、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申报单位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位应根据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后统一上报。   3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4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及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该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省人事厅职称处: 0371-5909364   省建设厅建管处: 0371-6228613   传真: 0371-6228613   省人事考试中心: 0371-6321982 附件:   1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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