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需要变更的证书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27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3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时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3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